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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发财、万武强等与周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财,万武强,周庆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393号原告:肖发财,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铜鼓县,原告:万武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铜鼓县,被告:周庆田,男,汉族,40-50岁,住修水县。原告肖发财、万武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庆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万元及借款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肖发财、万武强借款6.5万元,写有借条,口头承诺于年底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只得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庆田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周庆田的送达地址或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发财、万武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原告肖发财、原告万武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