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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仁华与刘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马仁华与被执行人刘文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40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文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文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刘文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