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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晓阳与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阳,王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5号原告:韩晓阳,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居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东(原告之父),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茌平县。被告:王林,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韩晓阳与被告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晓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130919.7元。王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17时50分,王林驾驶鲁P×××××号小型客车,沿S1自东向西行驶至S1下行线51公里+700米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韩晓阳驾驶的鲁P×××××号小型客车尾随相撞后,又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造成两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察支队济聊高速交警大队认定,王林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晓阳无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将被告肇事车扣押。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由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做出交鉴字(2017)第84号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26919.7元,花评估费4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单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车损126919.7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30919.7元。综上,原告合法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晓阳车损、鉴定费,合计13091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保全费320元、法院专递费50元,由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