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春桥、金雪连与赵友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桥,金雪连,赵友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115号原告彭春桥,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金雪连,女,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邵东县,系原告彭春桥之妻。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寿桥(一般代理),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友明,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彭春桥、金雪连与被告赵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彭春桥、金雪连与被告赵友明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彭春桥、金雪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桥、金雪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彭春桥、金雪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