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蓝洪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洪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洪明(曾用名蓝红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畲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上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凯凯,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洪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灿、被告人蓝洪明及其辩护人兰子禄、吴凯凯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13时08分许,被告人蓝洪明驾驶闽F×××××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武平县永平镇沿县道643线往武平县中堡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643线30KM+650M处(中堡镇梧地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未靠右行驶,与由连某1驾驶的闽D×××××号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连某1受伤后送武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5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蓝洪明当即用手机向武平县公安局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连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7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蓝洪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洪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杭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蓝洪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10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人员基��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连某2的证言;3.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上杭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洪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之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洪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恒宏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