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执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孔庆林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孔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复1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宿仁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孔庆林,男,住雅安市雨城区。复议申请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群星咨询公司)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孙智勇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