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月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李春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汉,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负责人:曹军宝,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付长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月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李春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63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