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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944号原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负责人:于显海,男,,汉族,组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诉讼代表人:党玉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诉讼代表人:吴甲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诉讼代表人:于学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邢凤祥,男,汉族,系小城子村委会村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诉被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二组承担。审判员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吉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