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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申请赵开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1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和森大道与XX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邹焕宇。赵开生,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申请赵开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