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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永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飞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陈连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威,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号凯祥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93931A。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石狮市飞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区日鑫数码科技公司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7032840A。法定代表人:陈永威。原审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玉浦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366-0。法定代表人:陈连升。原审被告:陈连升,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上诉人陈永威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石狮市飞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陈连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永威上诉称:上诉人陈永威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提供的本案所涉《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关于约定管辖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应当予以尊重。由于原审被告陈连升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澳民商事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及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未超过800万元。因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永威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