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陶得理、郝喜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得理,郝喜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83号申请执行人陶得理,男,1964年7月12日,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郝喜栋,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得理与被执行人郝喜栋工程款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