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李某,王某乙,刘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3075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刘某甲。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