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鹏杰与被申请人彭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鹏杰,彭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01号申请人邹鹏杰被申请人彭兴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鹏杰与被申请人彭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鹏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彭兴国的存款及工资4.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G70**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兴国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邹鹏杰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G70**的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4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孟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