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殿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6刑初7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殿峰,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身份证号码22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和检刑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殿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理:2017年4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殿峰醉酒后驾驶吉H56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和龙市文化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文化路与善文街交叉路口处,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文泉驾驶的吉HBJ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殿峰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3.8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殿峰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文泉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殿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殿峰在庭审中供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且有被害人刘文泉的陈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及说明、破案报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殿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殿峰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王殿峰能够如实交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殿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殿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殿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星人民陪审员 曹昌玉人民陪审员 张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明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