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帆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川08刑申14号原审被告人杨帆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广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人杨帆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本院(2014)广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杨帆的申诉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