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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丁方与温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丁方,温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791号原告:温丁方,1973年8月17日生,农民,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士方,1975年11月30日生,农民,汉族。被告:温红勇,1974年12月10日生,农民,汉族。原告温丁方诉被告温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温丁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丁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红勇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丁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丁方负担。审判员  杜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