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晋军与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淤文、杨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晋军,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淤文,杨志刚,陈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马晋军,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淤文,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淤文,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陈虢兵,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晋军与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淤文、杨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