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亚春与欧阳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春,欧阳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142号原告:许亚春,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欧阳丹,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许亚春与被告欧阳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许亚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亚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亚春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丽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