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天津海峡旅行社、霖园(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峡旅行社,霖园(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1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峡旅行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号金融广场大厦*座508。法定代表人沈丁,总经理。被执行人霖园(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桑天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峡旅行社与被执行人霖园(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