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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李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代某某,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代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代某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工人新村31幢房产一套自行处理后支付给申请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31初字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