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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与吴丽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吴丽萍,莆田市科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499号原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北清路103号。负责人:郎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乾风、阙伯川,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丽萍,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仙游县。第三人:莆田市科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址仙游县郊尾镇埕边金威集团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43818612H。法定代表人:吴丽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萍、莆田市科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悠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