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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洪昌、董文等与霍留君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昌,董文,曹某1,曹某2,霍留君,孙清阳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43号原告曹洪昌,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董文,女,汉族,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曹某1。原告曹某2。原告曹某1、曹某2法定代理人董文,系其母亲。上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霍留君,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孙清阳,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8月24日申以各方达成调解合意该案再无审理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昌、董文、曹某1、曹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卜庆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