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喜与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8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