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与被告张长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张长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被告:张长权,男,生于1976年12月2日,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与被告张长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