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学志、时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志,时金平,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郭学志,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时金平,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志与被执行人时金平、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车辆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时金平、王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36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