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红翔与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翔,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肖红翔,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花园**栋*单元308.被执行人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冯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红翔与被执行人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6)湘0121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4月23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肖红翔押金40000元,以及2014年7、8的租金73332元,合计1133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3.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亚龙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红翔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