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建国诉解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国,解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国,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花苑小区。被执行人:解志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西路。本院在执行曹建国与解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解志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给被执行人解志霞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留,扣留总额为XXXX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