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建国诉解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国,解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国,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花苑小区。被执行人:解志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西路。本院在执行曹建国与解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解志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给被执行人解志霞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扣留,扣留总额为XXXX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