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平原县。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