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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平原县。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