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晓杰与被执行人刘永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杰,刘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晓杰,男,1963年8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永龙,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申请执行人高晓杰与被执行人刘永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永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