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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潘涛申请执行卫燕军、廉红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潘涛,卫燕军,廉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潘涛,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卫燕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廉红晓,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潘涛申请执行卫燕军、廉红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其分文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7年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未找到本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红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