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112号申请人: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翔宇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鑫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号。申请人神州翔宇公司与被申请人鑫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州翔宇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浪公司银行存款431,719元或相应价值资产一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神州翔宇公司以案外人任振峰所有的鲁D×××××、鲁D×××××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鲁D×××××、鲁D×××××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鑫浪公司银行存款431,719元或相应价值资产一宗。三、案件申请费2679元,由被申请人鑫浪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