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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丽、朱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杜丽,朱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36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丽。被执行人朱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丽、朱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43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杜丽的川LLC9**奥迪牌车辆,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车辆系未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