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再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陶利与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陶利,刘勇,徐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再37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Y8L5E。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陶利,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强,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勇,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一审被告:徐世平,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利、刘勇、徐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渝01民终179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渝01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在《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确定的7日内向本院缴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上诉行为有效。故原二审裁定认定其未交费的事实确有错误,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本案应恢复二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渝01民终17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