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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翁秀珍与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民委员会、俞金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646号原告:翁秀珍,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原莆田县新度镇龙头村民委员会),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被告:俞金太,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翁秀珍与被告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民委员会、俞金太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翁秀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秀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民委员会、俞金太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翁秀珍负担。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