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卓少花与赵天涛、石占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少花,赵天涛,石占府,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925号原告卓少花,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地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天涛,男,汉族,地址:南乐县。被告石占府,男,汉族,地址:南乐县。被告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少花诉被告赵天涛、石占府、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少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少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卓少花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