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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水芳申请执行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芳,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余水芳,女,生于1968年1月21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2016]107号-2仲裁裁决书,即余水芳申请执行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职权查封了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关镇灾后重建的工程款,现已执行到位部分,剩余的执行款项,待被执行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完后,本院依法提取工程款支付申请人。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2016]107号-2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