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金凤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957号原告:杨金凤,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翼,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康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法定代表人:刘炳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钊,男,该公司电梯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花,女,该公司金才园项目经理。原告杨金凤与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及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