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71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工业园。负责人:李福星,该租赁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女,汉族。被告: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园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双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