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宝利与金伟利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利,金伟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8民初3374号原告:赵宝利,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金伟利,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宝利与被告金伟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宝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宝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瑛审判员 张 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