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增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紫金县紫城镇城南建银大厦6楼603房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钟某甲、邝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上述四人在其租住房内被抓获,当场被缴获毒品氯胺酮0.25克以及吸毒工具吸管、锡纸等。经现场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钟某甲、邝某某、郭某某、钟某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拍照、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