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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水生、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生,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赵水生,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赵水生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7]8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鼎重工有限公司现就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7]8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已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已立案受理,现该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水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