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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298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容县,被告:谭某,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静运负担。审判员  钟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