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职务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贺广顺。被执行人贺广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孙宝春,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我院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锡蓝经证字第011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2017年4月15日本院向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发出了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30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广顺、孙宝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张和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可及该公司现状,其所有资产已全部抵押在其他金融机构,该公司已停产多年,现处于瘫痪状态,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正蓝旗工业园区宏江公司厂区用于抵押贷款的4座钢板库(有抵押担保书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经双方同意,交付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的两笔欠款及利息,即(2017)内2530执142号和(2017)内2530执144号两案并案执行,共计抵偿本金1300万及利息(以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计算提供为准)。二、被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贷款的4座钢板库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时起转移到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恩克巴特尔执行员 郅 国执行员 贾 秀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新吉 勒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