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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奎、张成龙与蔡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张成龙,蔡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931号申请人:张奎(系死者张世全长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洋梓镇大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8********。申请人:张成龙(系死者张世全次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天宝乡杨家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92********。被申请人:蔡德龙,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洋梓镇洋梓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6********。申请人张奎、张成龙与被申请人蔡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奎、张成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蔡德龙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扣押蔡德龙驾驶的鄂H3C1**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蔡德龙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奎、张成龙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承诺如若诉讼保全错误,经法院判决申请人张奎、张成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奎、张成龙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故对其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德龙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扣押蔡德龙驾驶的鄂H3C1**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蔡德龙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