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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太付与罗健、徐发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太付,罗健,徐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魏太付,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罗健,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徐发会,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魏太付申请执行罗健、徐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健应偿还魏太付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00.00元、执行费5900.00元。被执行人徐发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于2017年4月17日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沙县管理部提取被执行人徐发会的住房公积金54600.0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魏太付。并从2017年7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徐发会在金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务中心的工资收入2000.00元,直至扣足510100.00元,用以支付申请人魏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00元、执行费5900.00。被执行人罗健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罗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