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刚勤、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邹邵勇(另行处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光村高东化工厂西侧通河港河道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瓶、高精度纳米传感器、电线、竹竿等作案工具电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以及渔获物杂鱼425克,后渔获物由公安机关放生至自然水域。经测试,涉案的高精度纳米传感器输出峰峰值电压区间为994.5V-1021.5V,输出脉冲重复周期区间为7.2ms-29.8ms。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称重及清点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件、抓获及案发经过,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2017年浦东新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告知单、关于黄某某用电力捕鱼案的情况说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