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二华、周青青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二华,周青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刑终178号抗诉机关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二华,别名赵宜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6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青青,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控的原审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6)苏0891刑初70号判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二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经事先预谋、踩点,驾驶车辆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39号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华公司)厂房,先后五次盗窃该公司仓库内轮胎共100只,其中平安路牌轮胎5只、钱牌轮胎38只、DUNHOPE牌轮胎55只,鹰霸牌轮胎2只,经价格鉴证,被盗轮胎共计价值人民币83300元。2、2015年8月14日夜,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伙同许某(另案处理)在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皇盛电子厂内,采取切割分段的方式,偷盗电缆40米,后被该厂工作人员发现,未能将己切割40米的电缆盗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的供述,并有证人潘秀全、许某、单长旺等人的证言,安华公司出具的被盗轮胎明细、扣押、发还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轮胎照片、指认盗窃、销赃地点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二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青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二��、周青青参与第2起盗窃属未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二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二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青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犯罪所得61580元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赵二华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赵二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周青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赵二华、周青青参与第2起盗窃属未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抗诉机关所提一审判决未对赵二华进行数罪并罚的意见,经查,赵二华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2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经过多次减刑,最终于2012年12月27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1月19日,赵二华刑满释放。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二华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其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故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时间应当是2013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赵二华再次犯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应对赵二华实行数罪并罚。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刑初70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撤销判决第一项;二、原审被告人赵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燕审判员 胡丽芳审判员 王广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