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黄强,胡蓉,徐怀珊,郑美红,付金发,朱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中山西路52号。负责人:杨秋林,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强,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胡蓉,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怀珊,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美红,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付金发,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朱润英,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强、胡蓉、徐怀珊、郑美红、付金发、朱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强、胡蓉、徐怀珊、郑美红、付金发、朱润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强、胡蓉、徐怀珊、郑美红、付金发、朱润英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