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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肃、谢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肃,谢建芳,陈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林肃,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建芳,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少芳,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肃与被执行人谢建芳、陈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288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