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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80号被申请人张某某,45岁,地址岳阳县申请人郭某某,50岁,地址岳阳楼区新胜社区。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