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80号被申请人张某某,45岁,地址岳阳县申请人郭某某,50岁,地址岳阳楼区新胜社区。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阳 百度搜索“”